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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工作细则

时间:2016-07-08 点击数:178095 来源:区人大办

(经2016年5月25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为做好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工作细则》、《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宣誓范围和场所

      1、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主任会议组织其在区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上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1)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3)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

      (4)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5)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其在法院就职会议上进行。

      2、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主任会议组织其在区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上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1)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3、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会议组织其在区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上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4、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由主任会议组织其在最近举行的一次区人大常委会议上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仪式的组织领导

宣誓仪式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委协助配合。

      四、宣誓仪式的举行

      宣誓仪式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进行。

      主任会议从宣誓人员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徽,右手举拳,拳心向前,左手自然下垂,齐声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完毕,领誓人报“宣誓人”后,宣誓人报告自己的姓名。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着正装。

      宣誓仪式使用的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设计制作的宪法文本。

      五、本细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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