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6年3月27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代表履行职责、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为进一步调动区人大代表履职行权积极性,根据组织法、代表法及省市人大有关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提出与办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评选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参与评选的对象为当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立的代表议案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
第四条 凡经当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立的代表议案即为优秀代表议案。
第五条 优秀代表建议的评选条件:
代表建议的提出符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代表建议的内容突出经济建设、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大局稳定等主题,能有效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代表建议的撰写行文格式规范、事由明确具体,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优秀代表建议的评选程序:
由区人大联工委牵头提出优秀代表建议初步名单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30%比例研究审定。
第七条 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表彰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优秀代表议案奖励标准为2000元/件,优秀代表建议为6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