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密切区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人大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或走访等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办(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或申诉、控告、检举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调查研究,集体行使职权;依法解决问题与宣传教育、思想疏导相结合;坚持“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
第四条 信访工作归口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专职信访干部负责日常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处理。主任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常委会正、副主任采取集中下访日、主任接待日、集中约见代表等形式参加信访接待。各办(委)负有相应的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信访的范围:
(一)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
(三)对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或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
(五)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来信、来电处理基本工作规则与程序:
(一)凡向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投寄的来信或打来的信访电话,由办公室拆阅、记录、登记,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向“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进行转(交)办,并跟踪督查办理,及时向来信、来电人和办公室反馈结果。
(二)凡向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投寄的来信或来电,由相关工委拆阅、记录并转交办公室登记后,及时提出处理建议,由办公室统一向“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进行转(交)办,并跟踪督查办理,及时向来信、来电人反馈结果。
(三)凡署名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亲收的来信或信访人直接向常委会正、副主任的致电,由常委会正、副主任批示后,交相关办(委)按前两款程序处理。
(四)凡投寄到区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办(委)但不属区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来信、来电,由相关办(委)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部门或街道办理。不属本区受理范围的,应在一周内退回。
(五)遇有重要来信、来电,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组织专题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来信、来电是指: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来信、来电;涉及本级人大代表的来信、来电;涉及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来信、来电;涉及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来信、来电;涉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的来信、来电;属区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且社会反响较大的来信、来电等。
第七条 来访接待基本工作规则与程序:
(一)来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接待人员将来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记录后,连同来访人递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按来信程序处理。
(二)来访人直接向有关工委反映问题,由相关工委负责接待,并按来信程序处理。
(三)来访人要求直接向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反映问题的,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如要当面反映,应先由接待人员向常委会正、副主任报告,并进行预约。
(四)遇有集体上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汇报,并与相关工委和区信访局取得联系,会商接待办法,同时根据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街道,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五)信访接待人员应要求来访人员遵守信访规定,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物。如来访人滞留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内,或有其他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派负责人前来配合做工作。若来访人有过激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下及时依法处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转办的各类信访件,自接到信访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形成(转交办)初步处理意见;各承办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答复,同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如领导阅批并要求报送结果的信访,承办单位应在领导批示的办理时间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区人大常委会各办(委)对逾期未办复的信访,可采用电话或发函联系、去承办单位了解、通知承办单位派员到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汇报等形式进行催办。
第九条 建立首问首办责任制,区人大常委会各办(委)工作人员接待来信来访后,即对该案件的督办工作全程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